《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十分重视志愿者的权益保障和激励回馈,在志愿服务活动和促进措施两章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诚信社会建设的战略,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志愿者是具有示范作用的社会诚信群体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志愿服务,是在继承“学雷锋、做好事”的基础上,顺应社会需求的过程中发展壮大的。习近平总书记在给华中农业大学“本禹志愿服务队”的回信中,鼓励志愿者发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更多更好的关爱帮助,也促进自己成长成才。《条例》明确将志愿服务界定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因此,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首先对奉献爱心、帮助他人的志愿者群体根据服务记录进行激励回馈,在全社会具有非常积极的示范作用,能够吸引越来越多的群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乐于帮助有需要的人,在奉献中享受来自社会的“好人激励”。
二、志愿者在服务中需要权益保障和社会激励
目前,我国志愿者已经超过7300万人。随着志愿服务领域不断扩大,志愿服务活动持续走向深入,志愿者也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问题,对权益保障和社会激励的需求日趋强烈。例如,有些机构和组织将志愿者作为“免费劳动力”随意支配,有些人对提供服务的志愿者恶语相向,甚至对志愿者造成人身伤害。另外,志愿者在自己的生活与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时候,也需要社会的关心。《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同时规定,“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这些规定,让广大志愿者在奉献爱心、帮助他人的时候,感受到来自政府和社会的保障和激励,解除了后顾之忧,能够全心全意关爱、帮助他人和社会。
三、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社会激励的真实有效依据
诚信社会的建设,必须依据人们真实有效的信用记录。我国正在推进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优秀志愿者作为诚信典型予以正向激励,就是因为志愿服务领域有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作为基础,能够为其他领域、其他群体建立诚信激励制度积累经验。《条例》明确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民政部近年来联合相关部门,陆续出台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记录等制度,有力推进了对志愿者服务时长和服务内容的真实记录,成为进行激励回馈、建设社会信用的良好基础。目前,各地正在加大力度推进志愿服务信息化,丰富服务激励措施,完善激励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建设诚信社会。
四、志愿者激励是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
我国志愿服务的发展经历了“从青年到全民、从社区到社会”不断拓展、不断深化的过程。如今社会各阶层都踊跃支持和参与志愿服务,涌现了党员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社区志愿者、企业志愿者、专业志愿者、民间组织志愿者、境外人士志愿者等各种志愿者队伍。他们在关爱和帮助社会的同时,获得激励回馈,解决生活与发展中的困难,一方面能够体现“好人有好报”,吸引其他人加入志愿服务组织;另一方面提高了志愿者的发展能力,使志愿者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志愿服务。《条例》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这些优待和激励措施,不仅仅是物质回馈,更是精神激励、发展激励,从而让奉献爱心、帮助他人的志愿者感受到来自政府与社会的肯定与支持,从而更加愿意做好人、做好事,在全社会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为诚信社会建设奠定良好基础。(广东青年职业学院教授谭建光)